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 告 山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欣 臺中市○○區○○街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洪彬堂
王全澤
梁永昌
洪國文(兼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王康秀娟
鄭素銀
鄭雪美
洪國基(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洪國棟(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洪國祥(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洪國中(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王張梅 臺中市○○區○○路○○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彩齡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收悉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