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上 訴 人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敏
上訴人與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