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無限可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乘良設計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