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船井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資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9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