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煬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翔云
訴訟代理人 李健業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9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4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