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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郭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