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上 訴 人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2萬1,54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3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