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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8,456元(計算式:291456+97000=388456),應徵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