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竣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維
被上訴人 吉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黃順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170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一、本訴上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反訴上訴部分,核定為72,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因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