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
上 訴 人 鄭焜年
送達代收人 何嘉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