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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千皓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婚宴其中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係如何計價,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陳明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即聲證二照片(本院卷一第197頁),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約定價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