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林永富
林沁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廖國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李佳和
被 告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查臺中市○○區○○○段○00○號、第1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