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7號
上 訴 人 德久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洲
送達代收人 柯瓔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047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0,0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704,973元,合計為3,744,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