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永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均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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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54萬4434元,及自110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 | |
| |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命謝永珅給付261萬7784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