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33號
上 訴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順事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3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上訴範圍。爰依其原訴之聲明以本件為全部上訴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