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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珊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依蘋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   
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麒旋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4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