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2號
上 訴 人 蔣治平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周宜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音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_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28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6,927元(即人民幣357,421.29元,參見本院110年8月13日補費裁定記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