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19號
原 告 陳淑真(即陳江絨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田(即陳江絨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安(即陳江絨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松(即陳江絨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複代理人 賴麗羽律師
被 告 岳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隆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就系爭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租賃契約係於89年3月26日簽訂,請兩造提供系爭土地自
88年1月起至89年12月止之彩色航照圖到院供辯論附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