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 告 亦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軒 律師
被 告 張志名
張瑋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宣判,茲因兩造已談妥和解條件,原告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法院製作和解筆錄,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