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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
抗  告  人  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花 
相  對  人  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登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提出抗告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