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