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21號
原 告 慶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聰
訴訟代理人 吳俊彥
被 告 富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