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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
原      告  五權光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淳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有孝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志誠律師
            林官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劉字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