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蔡睿倫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亨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義淵間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