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聖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世杰
被 告 李姿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67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8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