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36號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大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筑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反訴原告之陳報暫時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