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36號
上 訴 人 大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筑聿
上訴人與被上訴陳世明因110年度訴字第30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