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比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芸如、賴科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