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賀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睿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櫻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