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6號
上 訴 人 謝孟承
謝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