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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      告  陳品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系爭董事會議案是否有開會決議尚屬不明,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