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林青穎
被上訴人 春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一併提出上訴狀繕本,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狀繕本,並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8,56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