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