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僅本訴)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賴重仁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