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瑋婷即一鑫鐵件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