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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根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穎 
相  對  人  曾于庭 
即  被  告            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本院112年5月1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