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慧敏、盧聖儒、葉力勳、莊佩君、陳真哲、劉佳萍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8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