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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晉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被 告 晟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伊
訴訟代理人 詹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