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中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訴訟代理人 洪靖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佑穎
林湘芸
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醫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4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