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 告 林龍珠
黃震武
黃曉婷
馬靖雄
許陳美麗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0 ○00號0樓
許徨星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0 ○00號0樓
許徨舜
許全瑋
許嘉娥
許徨雄
楊馥安
楊婉琪
楊堯茜
楊峻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被 告 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帛華
訴訟代理人 蔡嘉欣
被 告 謝禮謙
謝品樂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珮雯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於本院110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時,當庭以民事準備一狀更正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416至420頁),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90萬3,598元(計算式:1,500,000×6+2,094,574+4,428,891+1,577,709+2,576,446+1,795,973+1,817,500+1,596,000+2,016,505=26,903,5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8,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附表
| | | |
|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下稱臺中港務分公司) |
每人各1,500,000元 (6人共9,000,000元) |
| | 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 | |
| | 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 |
| | | |
| 上述第1項至第27項所為給付,若其中有一被告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被告於其已履行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