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
上 訴 人 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龍珠、黃震武、黃曉婷、馬靖雄、許陳美麗、許徨星、許徨舜、許全瑋、許嘉娥、許徨雄、楊馥安、楊婉琪、楊堯茜、楊峻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6萬9,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