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
上 訴 人 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欣
被 上訴人 林龍珠
黃震武
黃曉婷
馬靖雄
許陳美麗
許徨星
許徨舜
許全瑋
許嘉娥
許徨雄
楊馥安
楊婉琪
楊堯茜
楊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