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許應富
蕭麗娟
蕭明德
白尚如
張家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陳婉菁律師
謝明智律師
朱奕縈律師(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解除委任)
複 代理人 曽偉哲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參 加 人 錦生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征
參 加 人 曾鴻景
陳麗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陳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宣判。茲因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5日提出188份「中友‧生活‧家」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及住戶公約電子檔,是就原告主張占用之範圍是否因上開契約及住戶公約形成默示分管協議而由營業用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尚有疑義,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