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廷
被上訴人 葉子翔
陳星助
許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就不利於其部分(返還本票),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