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黎愛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氷茹
被 告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慶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蔡銘湖
王正華
陳慶益
劉聰宏
張劉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108年度訴字第1973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除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另被告陳慶源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外,均因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案號107年度調偵字第14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3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續字第56號)後,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108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處罪刑,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