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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古妙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妙彩於民國111年6月14日過世(本院卷第359頁戶籍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原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345號裁定指定許崇賓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於111年11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本院卷第397~398頁)、確定證明書(第409頁)可證。
二、茲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01~40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