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 訴 人 昇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螣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4,24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上訴人昇詠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573,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