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詹采蓁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被 告 廷竣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湯進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