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詹采蓁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被      告  廷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進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