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 告 陳誠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2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