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致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809,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2元,合計為429,492元【計算式:255,600+173,892=429,49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